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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强制休学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 2018-03-05
 

研〔2017〕195号

 

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若干意见》(北理工党委发〔201777号)及《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学校第132号令),对明确患有心理疾病的研究生采用强制休学,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对明确患有心理疾病的研究生,由学院提请强制休学,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强制休(复)学申请表》(见附件)。

第二条 对于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或校医院认定的“明确患有心理疾病的研究生”,研究生院才能启动强制休学办理程序。

第三条 学院提请采用强制休学,应确保研究生本人或家长知情,尽可能征得同意,同步做好矛盾隐患排解,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条《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强制休(复)学申请表》中各单位意见,应该由主管领导手签、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必须手签。

第五条 强制休学手续可由学院安排工作人员到研究生院办理,研究生院要做好细致的沟通、核实。

第六条 研究生院要及时将强制休学办理结果书面通知研究生工作部、学生事务中心、校医院、学院、后勤集团、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 强制休学不计入研究生学制要求时长。

第八条 该类强制休学的复学,由研究生本人和学院共同提出,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强制休(复)学申请表》,并须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或校医院认定合格。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