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函[2016]120号
为提高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根据近期相关工作精神,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及教学水平,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执行学校党委关于课堂、讲座、论坛等管理文件要求,坚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原则和导向。
二、每学期学院上报的教学任务分担(即课程的任课教师,多名教师共同授课必须全部列出),必须经过主管教学院长和党委(党总支)书记的批准(签字章无效)。
三、调停课中如有更换授课教师的情况,必须经过主管教学院长和党委(党总支)书记的批准(签字章无效),严禁私自更换课堂教师。(见《北京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校办128号令)
四、各学院应加强授课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学风师德等方面的建设,在一定范围内探索授课教师资格制度建设。
五、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