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处、学院:
现将《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助理、教学助理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研究生院
2014年10月17日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助理、教学助理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我校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不断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研究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作用,补助研究生生活支出,学校根据研究生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需要设置研究生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岗位,根据教学工作需求设置研究生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4年9月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一、二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四条 研究生助管、助教的整体规划设置由研究生“三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纪委等。研究生工作处为办公室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津贴标准
第五条 助管岗位分为职能部门助管、研究生德育工作助理、研究生自服务助管和后勤监督助管四类。助教岗位分为研究生助教和本科生助教。助管、助教总岗位数不超过研究生总人数的20%,每岗1人,具体如下:
1、职能部门助管:协助我校各职能部门开展日常工作,具体岗位职责由用人单位制定。
2、研究生德育工作助理:主要协助各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开展研究生党建及研究生管理等事务工作,具体岗位职责由研究生工作处制定。
3、研究生自服务助管:主要协助研究生院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协助网络中心进行全校基础网络和计算机维护,具体岗位职责由用人单位制定。
4、后勤监督助管:主要负责各教学楼基础设施检查报修、秩序维护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研究生工作处制定。
5、研究生助教:协助研究生培养处做好研究生教学助理工作。
6、本科生助教:协助教务处做好本科生教学助理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助管、助教岗位原则上每周工作15~20个小时,岗位津贴由学校出资支付,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岗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岗每月800元。
第三章 岗位发布、申请和聘任
第七条 助管、助教的聘用应体现“按需设岗、按劳取酬、公平竞争、严格考核”的原则。每位研究生在同一学期只能担任一个岗位。
第八条 助管、助教岗位每学期设定一次,岗位发布和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学期第一周,可根据教学安排具体调整。
第九条 申请助管、助教岗位的研究生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学业情况良好,学位论文工作进展顺利;
2、无纪律处分记录;
3、导师书面同意申请助管、助教岗位。
第十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外,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可优先录取:
1、未获得学业奖学金的一年级研究生;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在上一学期助教或助管工作考核中获得3次以上“优秀”。
第十一条 岗位发布、申请和聘任流程如下:
1、每学期期末,各用人单位向办公室申报下学期所需助管、助教人数。办公室参考用人单位意向,在总岗位数不变的原则下,调整并确定助管、助教岗位具体分布。
2、每学期第一周,办公室面向全校研究生发布助管、助教岗位招聘信息,应聘研究生填写相关表格交用人单位。
3、各用人单位按照实际需求完成聘任工作,将聘用结果上报办公室备案。
4、办公室复核本学期上岗名单和津贴情况,将有关信息发至财务处等部门。
第十二条 所有担任助管、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均须参加培训,并通过一定考察后方可上岗。根据岗位性质的不同,助管和助教应分别接受学校组织的一般培训或用人单位的专门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解聘
第十三条 助管、助教聘任后应按照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接受聘用部门负责人的指导,完成各项工作。各用人单位要每月对助管、助教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考勤、工作量、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各用人单位在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末,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助管、助教的实际工作情况出具书面工作鉴定,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上岗研究生的聘用关系,并报至办公室备案:
1、该岗位被撤消;
2、当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3、因身体状况、学习状况等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
4、受到纪律处分;
5、因个人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助管、助教解聘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人员变动结果报至办公室,由办公室出具公告并对岗位津贴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七条 解聘后的岗位如果需要重新选聘研究生上岗,应按助管、助教岗位发布和申请流程重新招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助管、助教岗位聘任、考核或解聘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聘任、考核或解聘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办公室应在接到有关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三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