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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第132号令《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7-08-30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理工大学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研究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和达到规定水平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书面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届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的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取消录取资格;推荐免试录取的研究生在入学时未获得学位证书,本科第四学年有不及格科目,本科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以一学年为单位,且只允许申请一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相关事项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信息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情况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新生入学复查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相关事项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信息变更管理办法》执行。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或不予注册:

(一)处于休学期间;

(二)处于保留学籍期间;

(三)取消入学资格;

(四)被学校开除学籍或退学;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六)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不及格的课程只能重修。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培养环节)修读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该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进度开展学习。每学期导师应考核研究生的培养活动。不能在学制内毕结业的研究生,可与导师共同提出延期申请,但不能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延期期间,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具备各类奖助学金申请资格,其他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学科专业或者选修其他学科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学科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导师同意,可以纳入必修环节考核、学位论文撰写与学位申请。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纳入必修环节考核后即可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严格管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相关事项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培养环节)修读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与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集中开展诚信教育,开设科学道德与学术诚信相关课程。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北京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和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节  转学科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学科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学科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学科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学科专业的,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学科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学科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转学科专业的审批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及时公示。相关事项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信息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学科专业的录取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学科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科专业导师同意、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相关事项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信息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转学行为应当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休学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定向就业(含特殊政策录取)的研究生还需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休学需提供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对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建议应当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研究生,学校可以要求其休学。若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强制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在期满之前10个工作日提前提出继续休学的申请,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一年。休学累计满一年仍不能复学的,应当退学。

休学相关事项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信息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累计休学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时间不纳入最长学习年限计算,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之前10个工作日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导师签署意见,定向就业(含特殊政策录取)的研究生还需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在休学期满之前10个工作日报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在申请复学时,需提供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结果为合格的证明。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业进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科专业及学校规定的培养要求,由导师提出,经学院审核,学科责任教授小组或学院教授委员会考核,明显缺乏科研能力和培养前途的;

2. 博士候选人资格考核超过规定次数或期限未通过的;

3. 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评审的,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的;

4. 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时,仍未能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或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得批准,且不提出复学申请的;

(三)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与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定向就业研究生的证书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相关事项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信息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与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获得结业证书的硕士研究生,在结业离校半年之后至一年以内,满足毕业条件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的博士研究生,在结业离校半年之后至两年以内,满足毕业条件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学位授予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实施。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相关事项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信息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对完成本学科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学科专业并达到该学科专业辅修要求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和处理规定》、《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规定依法撤销学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园生活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研究生可通过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对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社团。研究生成立社团,应按《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进行登记和年检。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组织或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组织或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校内各单位、研究生组织或社团等组织大型学生活动前,要在学校保卫部门、北京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组织或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通过制定公约等方式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研究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公派出国留学推选等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由纪律处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停发或收回其奖学金;

(二)在处分解除前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三)享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者,按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属于初犯,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的;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或恫吓的;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拒不承认错误的;

(六)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九)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

(十)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再次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两次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五十九条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研究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途径及申诉的期限和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按《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将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联系不上的,将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三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其中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期限为六个月;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处分期间休学的,处分期中断。复学后,处分期继续计算。纪律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分期满后,研究生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纪律处分解除后,因处分同时被剥夺或限制的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 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处理研究生申诉的机构,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处理研究生申诉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存有异议,须自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十一条  研究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第七十三条  对非全日制研究生、非学历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等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国防生等专项类别的定向就业研究生,还应该遵守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校办字〔200594号)、《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研函〔201110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