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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5-06-08
 
 研字[2015]72号  
   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切实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我校实施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吸收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作为校外导师进行联合培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外导师聘任的基本要求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治学严谨,能为人师表,切实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2、熟悉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能力。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3、指导硕士专业学位的校外导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指导博士专业学位的校外导师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校外导师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体条件由学院、专业学位授权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校外导师职责
   1、负责研究生在工程技术实践与工程管理实践活动中能力的培养、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条件,并协助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管理工作。
   2、与校内导师共同协商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的选题,完成开题、中期考核等研究生培养必修环节,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3、与校内导师对所培养的研究生情况及时交流,保证培养质量。

   三、校外导师的管理
   校外导师的具体培养指导任务、聘任期限由学院进行安排和管理。学院应对校外导师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建立校外导师工作档案,及时了解校外导师培养研究生的工作情况。
   (一)聘请流程
   1、校内导师推荐或本人申请;
   2、申请人填写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审批表;
   3、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4、聘任学院负责审批;
   5、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解聘
   校外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应结束聘任工作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1、因各种原因不能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完成指导工作;
   2、怠于履行导师职责,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和各专业学位培养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表
附件2、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汇总表